[设立条件]
·隶属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设立并作出决议;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隶属企业的范围;
·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隶属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隶属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二份,要求:
·以隶属企业名称租用
·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200平方米)
·租期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或厂房)
·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二寸彩照1张,个人履历一份;
[承办时限]
·生产 型: 10 个工作日完成;[经消防、环保审批后起计算]
·非生产型: 10 个工作日完成;
[承办费用]
·生 产 型: 50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但不含消防、环保审批产生的任何费用]
·非生产型: 35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
[承办证件]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1枚;
·刻章登记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消防批文。
[前置许可]
属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