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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来源:联洲 发布时间:2010-7-9 阅读次数:

设立条件]

有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
提供材料]

投资者身份证、计生证、一寸彩照4张,履历一份;

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要求:
以投资者个人姓名租用
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200平方米)
租期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或厂房)
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
承办时限]

型: 10 个工作日完成;[经消防、环保审批后起计算
]
非生产型: 10 个工作日完成;


[
承办费用]

型: 45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但不含消防、环保审批产生的任何费用
]
非生产型: 35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
]

[
承办证件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1枚;
刻章登记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消防批文。

[
前置许可]
                   
     
属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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