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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

来源: 发布时间:2014-8-12 阅读次数:

        事项内容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分立、合并、变更出资方式、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登记、内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申请变更内资企业名称的,须先办理网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zscjg.gov.cn)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审核通过后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申请变更外资企业名称的,备齐上述材料后直接到审批服务大厅企业登记窗口提交。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住所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变更实收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变更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9、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0、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11、以股权增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6、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变更未缴纳的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一、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迁入本市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7、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8、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三、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4、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9、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0、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1、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四、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以及按新设立公司提交资料;
2、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按照新设有限公司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8、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五、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六、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4、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原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8、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文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七、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分,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11、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十八、内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号查重(原件1份);
3、原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原件1份);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提交);
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6、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原有限公司净资产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折合的股份公有限司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
7、评估报告(原件1份);
8、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注册资本不变的是否提交验资报告?);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发起人须核对原件);
10、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董事5—19人;监事3人以上,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11、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
12、原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内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号查重(原件1份);
3、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原件1份);
4、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5、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股东须核对原件);
7、载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1份);
8、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9、原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申请表格:

(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变更内资企业名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到辖区分局注册大厅提交材料(如涉及迁入、迁出、合并、分立业务的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提交材料);二、迁入、迁出、合并、分立业务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三、其他变更登记业务在企业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注册大厅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序:

一、受理;二、审核材料;三、核准登记;四、颁发营业执照;备注: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须先办理网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程序如下:1、网上申请;2、网上审核;3、通知申请人核准结果,生成电子版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驳回登记通知书》。

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登记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三、网上申报企业名称变更的,自《网上名称变更申请信息接收单》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一、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二、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三、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http://app.szaic.gov.cn/wermis2.webui/Default.aspx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wermis2.webui/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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