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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协通报6家会计所被行业惩戒

来源:联洲 发布时间:2017-4-25 阅读次数: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根据中注协《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16号)和《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我会紧密结合行业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于2016年8月31日—9月23日对张家口、衡水、廊坊3市的39家事务所进行了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同时,按照中注协提出的“创新服务年”活动要求,对石家庄、沧州等5个市近3年成立的11家事务所进行了业务指导,共计检查指导事务所50家。检查以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职业道德情况、内部治理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共抽取事务所业务报告249份,其中报表审计114份,验资41份,专项审计88份,其他鉴证报告6份。

  二、检查开展情况

  为圆满完成本次检查工作,我会在认真总结近年来系统风险导向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检查工作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部署。

  (一)突出检查重点。为提升检查针对性,充分发挥帮扶教育作用,在对全省事务所执业质量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检查范围及检查对象,提前组织检查组对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业务结构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初步掌握了检查的重点难点。检查过程中,按照风险导向方法,采取查阅相关制度、询问不同层次人员、抽查工作底稿等方式,对事务所系统风险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抽查业务项目时,考虑样本的充分性和代表性,全面检查事务所各类业务,保证抽查报告数量能够代表事务所整体执业质量水平,提高了检查效率。

  (二)改进检查方法。为贯彻落实“创新服务年”主题活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创新和改进检查工作方式方法。一是采用系统风险检查中自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体系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二是参照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的相关内容,制定了符合我省中小所实际的《2016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手册》,明确规定了检查小结的具体格式、检查结论的具体要求、与事务所沟通意见的程序及检查报告的样本格式,统一了检查标准,规范了检查程序。

  (三)运用检查成果。实地检查结束后,在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本着帮扶为主、惩教并举的原则,向存在问题较多的事务所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性质,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帮助并督促其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切实增强了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约束性,达到了帮助事务所“对标提升”的目的。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从检查整体情况看,大多数事务所都能够按照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执行业务,无论是在业务质量方面还是在执业水平方面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也有个别事务所尤其是小型事务所在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守则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执业水平依然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质量控制体系方面。一是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个别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设计过于简单,只是简单照搬照抄《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的内容,没有结合本所实际制订出有针对性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导致制定的一些制度不符合本所日常管理需要,甚至个别事务所制定的相关制度已经与现行标准脱钩,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二是风险评估程序实施不完整。被检查事务所对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理解和掌握还不到位,风险评估程序应用存在片面化,形式化的问题。个别事务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只是简单套用准则格式,未能针对业务项目的特点进行针对性了解。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也仅停留在底稿编制层面,未能针对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也未能贯彻到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中。

  (二)业务项目检查方面。一是初步审计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事务所编制的初步审计业务活动程序工作底稿不规范、不完整,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计划,或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需要。普遍存在对业务约定书不重视情况,如业务约定书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盖章,业务约定书中审计目的、审计收费、出具报告日期、签署日期、有效日期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等。二是实质性测试程序不足。例如: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未能实施函证及替代程序,存货监盘实施不到位,收入、费用的截止性测试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实施替代程序时,样本量往往无法代替总体,导致审计证据不充分,无法支持所发表的意见类型。三是业务报备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事务所存在出具报告不报备的现象。

  (三)职业道德方面。大部分所都制定了职业道德规范,并得到有效执行,经抽查和询问未发现被查事务所及有关人员存在商业贿赂、支付业务介绍费、收取佣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也发现个别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专业判断和执业谨慎,缺乏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和审定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的关注,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缺乏判断,也未考虑重大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四)财务管理方面。大部分事务所都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依法设置帐薄,并根据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及时准确填制凭证,足额缴纳会费,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但也发现个别事务所存在财务核算不够规范的问题,如未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报表、总帐明细帐与业务报告清单上的收入不符,取得业务收入未开具正规发票等。

  四、惩戒处理情况

  对于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衡水正则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经行业惩戒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审议给予如下惩戒:给予衡水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公开谴责惩戒处理;给予张家口鑫达会计师事务所、廊坊至信会计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惩戒处理;给予涿鹿轩辕会计师事务所、张家口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廊坊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训诫惩戒处理。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引以为戒,对照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执业质量,规范执业行为。同时,要加大对本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风险意识,保持执业谨慎,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提升执业水平。

 (文章内容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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