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文章正文

大连:出纳员、会计挪用单位500万公款 两人分别获刑

来源:联洲 发布时间:2017-7-18 阅读次数:
 在任职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鸟语林园区出纳员、会计期间,在近三年的工作中,两位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公款500余万元,用于购买非法彩票和赌球等非法活动。
 
  因犯挪用公款罪,两人分别获刑。
 
  今年49岁的刘某和55岁的张某在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二人经合谋,利用二人当时分别担任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鸟语林园区出纳员、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上级拨款不及时入账、以现金支票提现的方式,擅自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5181000元挪出用于购买非法彩票、赌球等非法活动。
 
  两名被告人系主动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前刘某已归还人民币1300446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某、张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量刑。
 
  被告人刘某、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返还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三百八十八万零五百五十四元,返还被害单位。
 
  二人均选择上诉。
 
  法院认为,刘某、张某分别担任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鸟语林财务室出纳员、会计,在工作上应既有分工配合又有相互制约。同时,会计应对出纳员进行监督管理。刘某负责保管财务印章,张某负责管理法人印章。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二人均明知并相互配合,且张某作为财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财务管理制度,其作为单位会计不仅没有制止刘某的犯罪行为,而且配合出纳刘某调整财务报表,张某对全部犯罪存在概括的犯罪故意。虽其个人使用公款165万,但对刘某挪用部分亦应承担法律责任,二人在本案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别主从犯。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转自网络)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热点新闻
行业资讯
我们的客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