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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来源: 发布时间:2014-8-14 阅读次数: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审核,如其《申请书》申请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其他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款以外的其他新办企业,则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并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货 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时间为认定之月起12月。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如其《申请书》申请重要内容失实,但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贸企业,则予以认定,并同时按本办法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情况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2. 按本办法审批后,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附件三)。对于批准认定的,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 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同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3.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资格认定之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是如何计算税额的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方式:(销售项-进项)*17%=应交税金

  例如:销售=100万,进项=90万(均是取得17%的增值税发票)

  应纳税额=(100万-90万)*17%=1.7万

  增值税进项税=当月认证的进项税额(辅导期要次月抵扣,临时、正式期可当月抵扣)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好处

  1. 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以供应客户的需求;

  2. 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3. 可以很好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增高企业利润(知名企业首选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作为他的客户).

  4. 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及税收风险(比如说:发票会受到统一管理,全国联入税控系统等).

  5. 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必然,企业发展的趋势,先知先行才是胜利者.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受理和审核

  1.有关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受理和审核、审批机关为主管国税区、分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和审批的范围包括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暂停、取消等事项。

  2. 税务机关受理岗位接受申请材料后,对于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资料齐全、《申请书》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将其中一份《申请书》和其他申请资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正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首先由经办科经办人初审、经办科科长复审,最终由主管局长审批。审核和审批工作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4.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按以下顺序审核:先案头审核,再约谈,最后实地核查。按顺序审核时,如确定不符合规定,不同意申请的,则不再进行下一顺序的审核。

  5.案头审核的内容为审核申请资料是否具全和符合要求,并通过税务内部信息,核实企业申请情况和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是否一致 。

  6. 约谈主要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人员谈话,了解印证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等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7. 实地审核重点是,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地实地察访,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办公、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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