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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暂停、继续和取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8-12 阅读次数: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责令其整改。在暂停期内,企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暂停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权。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直接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 被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资格继续, 税务机关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予以办理资格继续手续。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经办人重新核发其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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