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税《涉税审批须知》关于税务登记有如下要求:
一、办理地点
企业类纳税人、个体共管户办理地点为行政审批中心。
个体纯营业税户办理地点为各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资料要求:
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及财务核算证明;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