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或到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上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于办理申报时一并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特殊重组的,应按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7.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就其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按独立交易原则对关联交易作自我调整;
8.参与汇算清缴的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