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税通[ ] 号
纳税人编码: ;
税务登记证号: ;
纳税人名称: ;
注册地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根据你单位的财务和纳税状况,经调查核实,暂核定你单位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采用 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税种 |
核定行业类型 |
核定应税所得率 |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年) |
预缴期限 |
如你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如你单位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地税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收: 签收日期:
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
(一)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办理汇算清缴前应再次确认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若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确认,根据确认结果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附件4),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报纳税。
(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少缴税款的,一经查证属实,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改变原来征收方式、采用适当的征收方式或者调整原来的应税所得率追征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