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国 罚〔2009〕62号
杭州铁姆肯轴承有限公司:span style='left:0px; ;left:-13px;top:-1px;width:2px;height:2px'
我局(所)于2009年5月19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1、汇入邮政储蓄卡的货款2854.20元,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414.71元,同时应调增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39.49元。
2、在2008年5月份发给泰州某公司部分货物,金额298元,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43.30元,同时应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4.70元。
3、销售给宁波市某厂清单二份,分别是号码为0001263#,日期为
4、2007年12月18号凭证反映库存商品估价入帐90804.24元,其中附件中反映轴承6304与轴承6205分别估价入帐18600元,轴承VISTA 6201-2RS估价入帐9000元,轴承6304DDU估价入帐34000元,轴承S-6309估价入帐5893.30元,在2008年2月10号凭证中把这部分估价入帐冲回,但经检查发现上述估价入帐部分(86093.30元)到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未取得发票,而成本已于2007年结转,按规定这部分成本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86093.30元,少缴2007年企业所得税23757.47元。
5、经检查2008年库存商品明细帐发现,部分库存商品出现红字:轴承S-6308出现红字29184.70元,轴承S-6309出现红字11188.80元,轴承S-22316出现红字7370.33元,轴承VISTA 6308出现红字4320.14元,轴承6328-2Z出现红字5982.91元,公司已将这部分商品销售,成本已结转,按规定这部分成本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共计58046.88元。
6、在2008年12月32号中列支汽车预提费用13000元,按规定这部分预提费用税前不得列支,应调增2008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000元。
8、2008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费11228元,按规定可列支5013.14元应调增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214.86元。
综上,你公司200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3757.47元,2008年少缴增值税826.69元;同时应调增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2124.65元。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24584.16元。
三、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罚款24584.16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一楼大厅(银行窗口)清缴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你(单位)对罚款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